1979年,聯合國大會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(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, 簡稱CEDAW),並於1981年生效。公約全文包括序言及30條條文,除監督機制與一般條款外,實質條文僅16條,卻涵蓋女性在各種公私生活領域基本權利的保障,有「婦女人權法典」之譽,是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及國際第二波婦女運動的重要成果。
CEDAW規定,締約國應立即採取一切適當辦法消除任何公私部門對婦女的歧視,以確保女性能平等行使與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。聯合國監督CEDAW落實的條約機構為「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」,該委員會所通過的一般性建議、審查締約國報告後所發布的總結意見、以及接受個人申訴的調查審議等,是全方面瞭解CEDAW 涵蓋的問題和實質內容的重要依據。
CEDAW開放所有國家簽署/加入,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資格,且無退出機制,迄今已有189個締約國。2004年,我國婦女團體倡議應落實CEDAW,並成立聯盟,遊說政府。2007年,立法院通過「臺灣加入聯合國CEDAW公約案」,後雖無法完成存放聯合國秘書長的程序,我國仍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,更於2011年通過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」,使CEDAW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。該施行法規定,5院每4年應提出國家報告,且附帶決議要求,應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報告。